遛狗不牵绳还致人受伤!法院的判决结果来了!

王晓丽

    本网讯(通讯员 李欣蔓 )门前遛狗不栓绳,狗狗窜出吓到人,主人不仅不道歉,争吵推搡致伤人。近日,樊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遛狗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2018年12月7日清晨,老李按惯例带着自家的宠物狗出门遛弯,一路上,小狗东跑西嗅,十分兴奋,老李索性放开了绳索,让它自己玩耍。 行至樊城区天元四季城附近时,小狗突然向前奔跑,走在前方的赵大爷被窜出来的小狗吓了一跳,反应过来后,赵大爷随口嘟囔了一句骂人的话。老李听到后,十分气愤,上前与赵大爷争执起来,赵大爷也毫不示弱,大声斥责其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并辱骂老李。争吵中,老李将赵大爷推倒在地。经鉴定,赵大爷被他人伤及腰部,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超过1/3以上,其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月25日,老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4月18日,老李的亲属与赵大爷达成和解协议,由老李一次性赔偿赵大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多元,赵大爷对老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老李判处缓刑。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老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老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老李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一定的监管条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老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温馨提示:狗是人类的朋友,希望狗狗的主人在享受养狗快乐的同时,谨记《侵权责任法》第84条所规定的饲养人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外出时,记得给宠物狗佩戴牵引绳,并及时注意宠物狗的反应,避免伤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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