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标准每月增加12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月增加75元
本报讯【通讯员刘彩峰 王法涛 全媒体记者龚莉】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4月24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秦军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2017年社会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全市统一从2016年的485元/月(全市平均)调整为610元/月,每月增加125元,增幅为25.8%;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从2016年的345元/月调整为420元/月,每月增加75元,增幅为21.7%;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全市统一从2016年的1000元/月调整为1220元/月,每月增加220元,增幅为22%;农村特困人员(五保)供养标准,全市(除保康县外)统一从2016年的687.5元/月调整为815元/月,每月增加127.5元/月,增幅为18.5%,保康县为55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城市低保标准2倍),全市统一为122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农村低保标准2倍),全市统一为840元/月。
按政策规定,城市低保标准应达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调整后实际占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024元的42.9%;农村低保标准应达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调整后实际占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066元的45.5%;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调整后实际为城市低保标准610元/月的2倍;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调整后实际占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066元的88.4%。
据介绍,此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与《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标准相比要略高一点,其中城市低保标准高出1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高出20元/月、农村特困供养(五保)标准高出15元/月。
会议强调,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是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任务,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必须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加强监管,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